誤區一
所有合同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明的合同為印花稅的應稅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列舉的應稅合同: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誤區二
合同必須要貼上印花稅票才算實際繳納了印花稅
糾正
印花稅可通過粘貼印花稅票或通過電子稅務局開具完稅憑證等方式繳納。
誤區三
簽訂的合同上沒有具體金額,無需繳納印花稅
糾正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誤區四
未履行的應稅合同可以退稅
糾正
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因合同無效、撤銷或協商解除等情形未履行的,已繳稅款不予退還。
誤區五
營業賬簿繳納印花稅之后,往后每年仍然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糾正
1.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2.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誤區六
有印花稅稅種認定的納稅人,當期未發生實際業務,不需要申報印花稅
糾正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
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