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一)在自然災害中,受損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等的進項稅額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因此,納稅人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二)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為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政策依據】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保險公司的賠償款應先彌補企業發生的損失,如果彌補完企業發生的損失后還有余額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3.《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三、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取得救濟金、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政策依據】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三)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
四、房產稅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政策依據】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
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策依據】
六、契稅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政策依據】
七、印花稅
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
八、車船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政策依據】
九、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政策依據】
十、社會保險費與非稅收入
(一)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政策依據】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保金。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殘保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殘保金應繳額,申請緩繳殘保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十一、延期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政策依據】
十二、延期繳納稅款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