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主動公開事項目錄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條款內容 |
依據效力位階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事項類別(法定公開、其他)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責任科室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三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體 |
機關簡介 |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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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 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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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領導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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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領導姓名、照片、職務、簡介、分工等信息 |
辦公室 |
機構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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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主要職責 |
辦公室 |
內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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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內設機構主要職責 |
辦公室 |
所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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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單位名稱、主要職責、負責人姓名、內設機構、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聯系電話 |
直屬單位 |
政策法規 |
法律法規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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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和自治區、巴彥淖爾市文化旅游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標題、發布日期、文號、正文等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國務院令第 711 號) 2.《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 262 號公布)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范性文件簽發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布。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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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規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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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開的與文化旅游有關的政策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成文日期、發布日期、文號、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 2.《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 262 號公布)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范性文件簽發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布。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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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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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我縣文化旅游有關的重大政策、規范性文件、社會熱點問題的解讀和回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 2.《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 262 號公布)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范性文件簽發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布。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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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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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直屬單位名義制發,應主動公開的各類文件,包括標題、發布日期、正文等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 |
第二十條 第十五款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規 |
及時公開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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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行政權力 |
行政處罰 |
執法情況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實施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等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 2.《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 244 號)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第六款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2.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主動公示以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一)執法主體、辦公地點、通信地址、咨詢電話、監督電話;(二)執法權責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三)行政執法人員姓名、單位、職務、照片、執法證號、執法類別、執法區域等信息;(四)政務服務事項的服務對象、受理條件、辦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申請材料的目錄、表格等;(五)行政執法流程;(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主動公示的基本信息。 |
行政法規 |
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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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事項清單 |
辦公室 |
行政許可 |
行政許可公示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目錄、設定依據、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地點、辦理機構、收費標準、辦理流程、辦理時間、辦理流程、辦理結果等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 3.《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 244 號)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 第 711 號) 第二十條第五款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3.《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法律法規規章 |
行政許可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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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事項清單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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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權責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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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部門權責清單,包括權力名稱、權力類別、設定依據、責任事項等信息。 |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權力監督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 208 號) |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權力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編制行政權力清單和制定配套文件,經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及其他有效載體向社會公布。 |
行政規章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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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財政預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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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及所屬單位預算情況說明、表格、“三公”經費支出預算、項目績效目標、決算情況說明、表格、“三公”經費支出決算、預算績效管理情況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 |
第二十條 第七款 第八款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 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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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室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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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 |
第二十條 第七款 第八款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 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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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室 |
重大決策預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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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實施的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決策,在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等信息。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二、推進政務陽光透明 (四)推進決策公開。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實行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通過聽證座談、調查研究、咨詢協商、媒體溝通等方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以適當方式公布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探索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等列席政府有關會議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決策作出后,按照規定及時公開議定事項和相關文件。 |
行政規章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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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人事信息 |
招考及錄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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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所屬事業單位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以及招考錄用結果等事項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國務院令第 711 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
行政法規 |
及時公開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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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規劃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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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有關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工作計劃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 |
第二十條第三款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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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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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時間、聯系方式;依申請信息公開受理有關事項、監督方式等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 2.《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四條,第三款,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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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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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政府信息公開規章制度、相關文件等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 2.《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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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政府信息公開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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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 2.《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四條,第三款,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行政規章 |
每年1月31日前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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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政府網站工作年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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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政府網站工作年度報表。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網站年度報表發布工作的通知》 |
各級各類政府網站的《政府網站工作年度報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發布。 |
行政規章 |
每年1月31日前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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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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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服務指南、申請須知及申請樣表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 |
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依申請公開服務指南、申請須知。 |
行政規章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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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