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納稅申報期順延至10月27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報時間,錯峰完成申報!
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三大變化↓↓
變化一:明確專用設備抵免政策執行口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專用設備抵免政策應在匯繳環節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號)明確,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過該專用設備購置時原計稅基礎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為落實好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9號規定,便利納稅人享受專用設備抵免政策,充分釋放政策紅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明確,納稅人在預繳環節即可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自主選擇享受專用設備抵免政策。預繳環節選擇不享受專用設備抵免政策的,也可在匯繳環節選擇享受優惠。
變化二:明確出口企業申報要求一是重申出口企業納稅申報義務。
生產銷售企業出口貨物的,應就其出口貨物的收入計算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通過自營方式出口的,應將其出口本企業生產或銷售貨物對應的收入納入營業收入進行申報;通過委托方式出口的,應將其委托出口本企業貨物對應的收入納入營業收入進行申報。
二是從事代理出口業務的企業,應將其出口代理費收入納入營業收入進行申報,并申報具體情況。同時,為規范代理出口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以代理,包括通過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代理出口貨物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需要附報《代理出口企業受托出口情況匯總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貨物的委托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情況。
變化三:優化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
增加附報事項項目。在“優惠及附報事項有關信息”部分增加“職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項目,發生相關事項的納稅人應準確填報有關情況。除上述事項外,由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補充填報。
調整“預繳稅款計算部分”相關項目。參照年度納稅申報表優化思路,根據最新財務報表樣式增加“銷售費用”“其他收益”等項目。同時,在“營業收入”項目下增加“自營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費收入”等項目,由涉及出口業務的企業填報。在“投資收益”項目下增加明細行次,由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明細行次填報股權處置收益等具體事項和金額。納稅人進行股權處置的,均應填報具體事項和金額。
增加“抵免所得稅額”項目,供適用專用設備抵免政策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自主選擇填報。
增加“銷售未完工產品的收入”項目,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報,進一步明確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預售收入申報要求。
2.《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202000)
調整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方法。將匯繳環節總分機構分攤稅款計算方法推廣至預繳環節,即企業先對截止到本月(季)度應納所得稅額進行分攤,再由總、分機構分別抵減其已分攤預繳稅款,并計算本月(季)度應補(退)所得稅。
修改表單名稱和數據項。基于計算方法調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總機構分攤”“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等項目,在列次上增加“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等項目,并據此將表單名稱修改為《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