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市監農貿處罰〔2025〕012號
當事人:五原縣柴四雞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50821MA0P9NGL5L
住所(住址):五原縣惠富商貿市場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劉風萍
身份證件號碼:152***********282X
2025年8月19日,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五原縣惠富農貿市場內的五原縣柴四雞店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門店正在銷售的豬肉,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在2025年8月28日,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仍未進行改正。對當事人未明碼標價行為隨即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依法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調查,指定執法人員王海川、李玲鳳負責調查此案。期間,執法人員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詢問調查,調取了書面證據,視聽資料,制作了詢問筆錄。
經查,當事人,在明知應該對商品進行標價但未對商品進行標價,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當場無法提供進貨票據,無銷售記錄,故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明碼銷售商品的違法事實。
2.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明碼銷售商品的違法事實。
3.當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五市監農貿罰告〔2025〕01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未建立財務賬,無法提供進貨票據,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行政處罰。
案件調查中,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取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能夠較好認識,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的原則。”;第十九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一)當事人不具備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原則上給予一般行政處罰;”當事人不具備從輕也不具備從重處罰情節,給予當事人一般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罰款人民幣2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五原縣財政局非稅專戶(內蒙古五原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801**************1934)。
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五原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五原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五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