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市監農貿處罰〔2025〕014號
當事人:五原縣路平大餅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50821MA0P89D27H
住所(住址):五原縣惠富商貿市場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侯兆威
身份證件號碼:152***********6913
(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2025年8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五原縣路平大餅店無法提供食品生產加工記錄,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給予警告并要求改正。2025年8月27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對五原縣路平大餅店進行檢查時,當事人仍未建立食品生產加工記錄制度。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未明碼標價行為隨即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并依法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調查,指定執法人員王海川、李玲鳳負責調查此案。期間,執法人員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詢問調查,調取了書面證據制作了詢問筆錄。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案件事實)2025年8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五原縣路平大餅店無法提供食品生產加工記錄,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給予警告并要求改正。2025年8月27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對五原縣路平大餅店進行檢查時,當事人仍未建立食品生產加工記錄制度。經過詢問當事人,在明知應該如實記錄食品生產加工所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的情況下,仍然未按規定建立食品生產加工記錄制度。當事人生產的產品已銷售完畢,無庫存,無法提供銷售記錄,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建立食品生產加工記錄制度的違法事實。
2.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建立食品生產加工記錄制度的違法事實。
3.當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4.《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2025年8月21日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責令其建立建立食品生產加工記錄的事實。
(行政處罰告知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
復核以及采納情況和理由)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所于2025年9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五市監農貿罰告〔2025〕01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違法行為性質及定性、處罰依據)當事人未建立食品生產加工記錄制度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三)建立食品生產加工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生產加工中原輔料投放品種名稱、數量、生產日期,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量、使用人等內容,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的規定,已構成違法行為。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和小食雜店不符合生產經營規定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的規定。當事人生產的產品已銷售完畢,無庫存,無法提供銷售記錄,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案件調查中,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取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能夠較好認識,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的原則。”;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會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的;”。當事人具備從輕處罰情節,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罰款人民幣3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五原縣財政局非稅專戶(內蒙古五原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801**************1934)。
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五原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五原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五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