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市監套海所處罰〔2025〕46號
當事人:五原縣向寬煙酒付食批發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50821MA0N90N03A
住所(住址):五原縣蠻克素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徐向寬
身份證件號碼:152***********2134
2025年08月25日,根據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執法檢查計劃安排,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套海所執法人員對正在營業的五原縣向寬煙酒付食批發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一、店內靠墻貨架上擺放有蒙水罐頭、今麥郎桶面、伊利高鈣奶粉。二、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店內貨架上擺放的蒙水罐頭、今麥郎桶面、伊利高鈣奶粉均無價格標牌,現場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三天整改。2025年08月28日,我所執法人員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整改。執法人員制作現場筆錄,現場拍攝相關照片。并于9月2日予以立案。2025年8月29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徐向寬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5年9月5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自2025年5月20日起未按規定對店內銷售的蒙水罐頭、今麥郎桶面、伊利高鈣奶粉進行明碼標價。截至2025年08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止,當事人購進、銷售蒙水罐頭(規格:500ml;購進數量:60個、購進價格:15元/個;售出54個;售出價格:20元/個;)、今麥郎桶面(規格:250克;購進數量:70箱、購進價格:45元/箱;售出60箱;售出價格:55元/箱;),伊利高鈣奶粉(規格:400克;購進數量:60袋、購進價格:45元/袋;售出57袋;售出價格:55元/袋;)。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期間銷售蒙水罐頭54個、今麥郎桶面60箱、伊利高鈣奶粉57袋,違法所得共計144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筆錄》二份,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事實;
2、《詢問筆錄》一份、《門市商品進、銷貨臺賬》一份,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事實及銷售未明碼標價商品的種類、數量和違法所得;
3、現場檢查照片二張,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事實;
4、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及身份。
2025年09月09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五市監套海所罰告〔2025〕4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申請。
本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規定,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給予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取證,提供證據材料,且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及”《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會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的”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罰款1560元;
2.沒收違法所得144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五原縣財政局非稅專戶(內蒙古五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8801**************1934)。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五原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五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