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勝豐鎮人民政府當場處罰決定書
勝政當罰決字(2025)第2號
當事人:王保明 聯系電話:151****8990
地址: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五原縣勝豐鎮新紅村三社039號
你(單位)于2025年5月6日15時40分在五原縣勝豐鎮原包頭糖廠收購站因未按規定地點傾倒垃圾的行為,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钡囊幎?,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四)項、《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第(四)項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組織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下列行政處罰:(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的給予警告,可并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钡囊幎ǎ瑧斕幰?0-1000元的罰款。本機關責令你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拾元整(50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罰款,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我單位辦理繳納罰款手續(內蒙古五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勝豐支行賬號:8802***********7589)。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五原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五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本處罰決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單位)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聽取了你(單位)的陳述和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