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市監(jiān)隆一所處罰〔2025〕080號
當事人:五原縣友佳特產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5**********X04R
住所:五原縣社區(qū)醫(yī)院南第三間門市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韓立鳳
2025年11月4日我所執(zhí)法人員吳尚明、賀林飛組成檢查組,在五原縣友佳特產店進行執(zhí)法檢查,現場發(fā)現,當事人無法提供蜂蜜潤喉糖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合格證明文件,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執(zhí)法人員當場向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限其2025年11月10日前予以改正并給予警告。2025年11月10日,執(zhí)法人員再次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當事人仍無法提供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執(zhí)法人員對韓立鳳(負責人)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zhí)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5年11月11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情況及接受詢問的事實。
2、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預包裝備案登記表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3、現場檢查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采購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事實。
4、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當事人采購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并且當事人予以承認該事實。
2025年11月12日本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五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五市監(jiān)隆一所罰告〔2025〕080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并未行使陳述、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
本所認為,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guī)定。構成了經營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guī)定,給予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在本案的調查過程中,根據我所查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我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內蒙古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會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的規(guī)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如下處罰:
處罰款3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至五原縣財政局非稅專戶(內蒙古五原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801*************0934)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五原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五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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