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市監天處罰〔2025〕004號
當事人:五原縣天吉泰鎮蒙祥飯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5**********JJ70
經營者:楊海霞
住所:五原縣天吉泰鎮永紅村四社
身份證件號碼:1528**********5328
聯系電話:150*****011
2025年10月25日,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天吉泰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對五原縣天吉泰鎮蒙祥飯店進行檢查,飯店負責人楊海霞全程陪同檢查,執法人員發現加工制作食品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或面罩。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于2025年10月31日前改正違法行為,并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予以警告。2025年11月5日,執法人員王志強、韓樹君,對其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按《責令改正通知書》(五市監天責改〔2025〕036號)要求進行整改。執法人員隨即對當事人涉嫌加工制作食品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或面罩的違法行為立案進行調查。期間,執法人員進行了現場檢查,對楊海霞進行詢問調查,并調取了書面證據,制作了詢問筆錄。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加工制作食品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或面罩。當事人在明知其加工制作食品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或面罩,卻在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未進行整改,存在主觀故意情形,構成了加工制作食品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或面罩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在經營中未記錄其銷售情況,也未建立財務賬,故其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具有承擔行政處罰違法責任的主體資格;
2、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3、現場檢查筆錄兩份,證明當事人加工制作食品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或面罩的事實,且限期六天內未整改;
4、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加工制作食品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或面罩的違法行為,并且當事人予以承認該事實。
5、當事人加工制作食品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或面罩的照片,證明當事人加工制作食品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或面罩的事實。
2025年11月7日,本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五市監天罰告〔2025〕00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所認為,當事人加工制作食品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或面罩,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加工制作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的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的違法行為。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和小食雜店不符合生產經營規定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立案后積極配合調查且,及時整改違法行為,且社會危害影響較小。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符合《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會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的;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從輕行政處罰:[法定最低處罰金額+(法定最高處罰金額-法定最低處罰金額)×30%]以下至法定最低處罰金額,以下包含本數;”。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轉至五原縣農商銀行(賬號:8800**************1934)。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六十日內向五原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五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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