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市監天處罰〔2025〕003號
當事人:五原縣天吉泰鎮袁東墻地磚窗簾批發門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5**********L720
住所(住址):五原縣天吉泰鎮西街路南
經營者:袁越東
身份證件號碼:1528**********6819
聯系電話:132*****598
2025年10月24日,天吉泰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王志強、韓樹君在對當事人經營的門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地磚、窗簾等商品。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于2025年10月30日前改正違法行為。2025年11月3日,天吉泰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王志強、韓樹君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對《責令改正通知書》(五市監天責改〔2025〕033號)進行整改。執法人員依法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拍攝照片,對當事人未明碼標價行為進行取證,當日予以立案調查。通過對袁越東進行詢問調查,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未明碼標價行為的違法事實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2025年11月3日案件調查終結。
現查明,當事人為從事墻磚地磚、窗簾等家裝用品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當事人陳列展示、銷售的30種地磚樣品及12種墻磚樣品,以及在店鋪東間展示墻展示、銷售的14種窗簾樣品中,僅有3種地磚樣品使用了隨貨附帶的商品展示標簽,并手寫標注了價格、等級、編號、規格、計價單位等信息,其余展示、銷售的墻磚、地磚、窗簾等均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調查查明,當事人在經營中未記錄其銷售情況,也未建立財務賬,故其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照片,證明當事人展示、銷售的地磚、墻磚、窗簾等家裝用品除3種地磚樣品明碼標價外,其他商品均未明碼標價的事實;
2、現場筆錄,證明當事人展示、銷售的商品種類,以及當事人展示、銷售的商品除3種地磚樣品明碼標價外,其他商品均未明碼標價的事實;
3、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展示、銷售的商品除3種地磚樣品明碼標價外,其他商品均未明碼標價的事實;
4、營業執照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具有承擔行政處罰違法責任的主體資格;
上述證據系本局依法取得,證據真實合法,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具有關聯性,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11月5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五市監天罰告〔2025〕003號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并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一)不標明價格的;”的規定,構成了未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在本案的調查過程中,當事人陳述主要是因為店內所售墻磚地磚、窗簾種類多規格雜,商品更新換代快,未能及時明碼標價。
本所認為,當事人作為多年來從事個體經營的市場主體,知悉并了解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必須明碼標價的相關規定,且當事人在收到執法人員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后,沒有按照《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進行積極整改,存在主觀過錯行為,當事人其辨稱理由不具有合法性,但是當事人配合調查的態度,予以肯定。根據當事人違法事實、違法情節、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規模及涉及的區域范圍等因素綜合考慮,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九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當事人不具備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原則上給予一般行政處罰;”規定,建議給予當事人一般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2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五原縣農商銀行(賬號:8800**************1934)。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五原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五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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