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市監天處罰〔2025〕005號
當事人:五原縣復興鑫宇超市店
主體資格名稱:營業執照 經營者:付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5************XB
住所:五原縣復興鎮交警隊東100米
身份證件號碼:1528************26
電話:182*****999
2025年11月4日,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天吉泰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王志強、韓樹君,對五原縣復興鑫宇超市店進行檢查時,超市負責人付宇全程陪同檢查。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付宇未明碼標價銷售稱重食品、方便面,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于2025年11月10日前改正違法行為。2025年11月11日,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天吉泰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王志強、韓樹君,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對《責令改正通知書》(五市監天責改〔2025〕040號)進行整改。執法人員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拍攝照片,對當事人未明碼標價行為進行取證,本所于當日予以立案。通過對付宇進行詢問調查,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未明碼標價行為的違法事實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2025年11月11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稱重食品20種、桶裝方便面5種,袋裝方便面8種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因店鋪人員不足,經營管理不到位,收到執法人員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不能及時落實到位,至案發時當事人一直都在銷售未明碼標價的食品,且因負責人沒有記賬記錄,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具有承擔行政處罰違法責任的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正常經營且銷售的食品未明碼標價;
3.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食品未明碼標價;
4.現場檢查照片,證明銷售的食品未明碼標價的事實;
2025年11月12日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五市監天罰告〔2025〕00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并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產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法了該規定,構成了未明碼標價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當事人在收到執法人員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后,沒有按照《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進行積極整改,存在主觀過錯行為。當事人其辨稱理由不具有合法性,但是當事人配合調查的態度,予以肯定。根據當事人違法事實、違法情節、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規模及涉及的區域范圍等因素,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九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當事人不具備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原則上給予一般行政處罰;”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一般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現決定責令當時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1、罰款2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五原縣農商銀行(賬號:8801************1934)。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五原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五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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