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文綜罰字〔2025〕002號
當事人: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821MAEQ7XJW7X
法定代表人:張旭
住所:五原縣隆興昌鎮鴻鼎農貿市場C區14號
(違法事實和證據)2025年11月16日15時08分,五原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段文剛(05100421040)、蘆建光(05100421031)、楊忠良(05100421036)經依法亮證,告知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確認無需回避的情況下,對位于五原縣隆興昌鎮鴻鼎農貿市場C區14號門市的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情況如下:檢查時該場所正在營業中,現場負責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旭,身份證號碼:152***********0514,場所經營面積70余平米,大廳內設置有兌幣機2臺,“大魚吃小魚2.0”、“動物跑跑跑”等22臺游戲游藝設備供消費者娛樂,并且有8名顧客正在店內娛樂消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旭向執法人員提供的《營業執照》載明信息如下:場所名稱為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821MAEQ7XJW7X,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旭,住所:五原縣隆興昌鎮鴻鼎農貿市場C區14號,登記狀態:存續,登記日期:2025年7月14日,經營范圍:游藝娛樂活動,互聯網游戲服務。執法人員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旭提供《娛樂經營許可證》,其表示現場不能提供。
該場所涉嫌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執法人員現場拍照取證,現場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五文綜檢(勘)字﹝2025﹞002號)1份,下達《調查詢問通知書》(五文綜調通字﹝2025﹞002號)1份,要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我局接受進一步調查,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五文綜改字﹝2025﹞002號)1份,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旭在相關文書和證據材料上簽字捺印。執法記錄儀全程記錄執法全過程,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旭全程見證該執法全過程,本次執法檢查于2025年11月16日15時59分結束。
2025年11月17日,我局對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一案進行立案調查,指派執法人員段文剛、楊忠良、蘆建光辦理本案。
2025年11月17日,執法人員登錄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一戶一檔系統查詢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的《娛樂經營許可證》信息,結果顯示無許可信息。
2025年11月17日,執法人員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的投資人和負責人信息,結果顯示該公司投資人、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張旭。
2025年11月17日,五原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向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出具《關于核查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娛樂經營許可證事宜的函》。2025年11月17日,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回復表明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
2025年11月18日,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旭到我局507室接受詢問調查,執法人員段文剛、蘆建光、楊忠良依法對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旭進行調查詢問,制作了《詢問調查筆錄》,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旭承認在五原縣隆興昌鎮鴻鼎農貿市場C區14號的門市里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事實。
現查明,當事人在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16日,在五原縣隆興昌鎮鴻鼎農貿市場C區14號門市內設置游戲游藝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行為,構成了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同時,查明該公司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8100元,公司投資人、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張旭。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
1、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旭提供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具備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能力。
2、文書編號為(五)文綜檢(勘)字〔2025〕002號《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游戲游藝設備登記表》1份、現場檢查照片打印件8頁、文書編號為(五)文綜改字〔2025〕00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文書編號為(五)文綜調通字〔2025〕002號《調查詢問通知書》1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在現場獲取證據的過程。
3、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旭提供的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16日《游戲機臺運營報表》(共3頁),證明當事人經營收入相關情況。
4、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一戶一檔證據截圖打印件1份、五原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核查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娛樂經營許可證事宜的函》1份、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關于核查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娛樂經營許可證事宜的回復》1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事實。
5、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旭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4頁),證明當事人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事實。
6、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的投資人和負責人證據截圖打印件2頁,證明該公司投資人、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張旭。
以上證據執法人員均向當事人出示并進行了核對,當事人均予以認可。我局對本案的調查取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其證據經過了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審查,形成了完整證據鏈,所取證據合法、確鑿,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2026年1月23日,本案調查終結。
2026年2月2日,本局行政機關負責人組織召開案件集體討論,與會人員一致同意擬處罰意見。
2026年2月2日,我局向內蒙古環相娛樂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五)文綜罰告字〔2025〕00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種類和幅度及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截至本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本局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的權利。
(處罰理由和依據)當事人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
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和《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采取責令關閉等方式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予以沒收;符合嚴重失信主體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認定并實施相應信用管理措施”之規定,參照《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文化領域(59項)第七項:“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
(處罰內容)對當事人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依法予以取締,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關閉娛樂場所經營活動;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1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內蒙古五原農村商業銀行繳納沒收的違法所得。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五原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五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原縣文體旅游廣電局
2026年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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