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村級財務管理,維護集體和農民的利益,確保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根據財會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經多次召開研討會議,制定了《五原縣村級財務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布此稿,廣泛征求社會意見,意見建議請于公告公示5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郵件、電話方式反饋到五原縣農牧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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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社賬村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五原縣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社”)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規范和完善社級財務管理制度,結合五原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五原縣社集體“三資”管理。
第二章 社賬村管
第三條 堅持社集體資金由村集體統一專戶管理,實行“社賬村管”辦法。行政村在設置銀行存款基本賬戶的基礎上,開設銀行存款一般賬戶,按社分類管理,核算社集體銀行存款往來。社集體財務核算由聯社會計分社建賬記賬,社集體資金和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
社集體財務(包括社集體各項收入、社集體“一事一議”籌資、社內集資攤款收支、水費收繳)管理、核算由村“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每年必須向村民公布一次賬目,鄉鎮經濟發展和建設辦公室監督、檢查。
第四條聯社會計要根據國家財政部統一規定設置總賬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作為社集體資金存儲、往來核算的獨立賬戶。會計檔案(賬、表、據等)分類裝訂成冊,村委會保管兩年后移交鎮檔案室。
第五條 村報賬員兼任本村聯社出納,社長兼任社報賬員,每個社成立由3-5名村民代表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實行社級統一報賬、民主理財小組集中會審報賬制度。
第六條聯社會計工作職責:
(一)及時記賬,編報財務報表資料,并按月反饋、公布各社的財務活動情況;
(二)監督財務支出,拒絕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據入賬;
(三)做好集體資源資產的核算、登記工作。
第七條 聯社出納工作職責:
(一)按時核對、結報社財務收支事項和原始憑證,協助聯社會計核對賬目;
(二)正確使用和管理各類票據,負責現金、存款的收付存業務,逐筆做好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工作;
(三)做好集體資源、資產的清理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社報賬員工作職責:
(一)做好社內日常業務工作,包括集體資產承包租賃拍賣事項、農戶上繳下撥款項結算等;
(二)按時核對、結報社財務收支事項和原始憑證,協助聯社會計核對賬目;
(三)按時參與民主理財,負責社務公開工作。
第九條聯社會計、聯社出納、社長調動或離職時,必須經審計后辦理交接手續,編制財務交接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村委會驗印存檔;在未辦結移交手續前,不得離職。
第三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十條以社設置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分別對社集體貨幣資金進行核算。聯社會計、聯社出納、社報賬員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要如實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確保賬實相符。聯社會計與聯社出納、聯社出納與所有社報賬員每月至少1次核對現金與存款賬戶,嚴禁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嚴禁白條抵庫。
第十一條各社實行賬款分管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庫存現金不準突破1000元限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社集體資金。
各社用于零星開支的備付金限額1000元以內,實行領用、報結的管理辦法。即:每月社報賬員從聯社出納處預借,每月終了或用完,社報賬員應及時向聯社出納報結賬據,經批準后再行預借。零星款項以外的收支結算,由社集體出具手續,委托村委會辦理業務。
第四章 票據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社級使用的收入、支出票據,必須是鄉鎮經濟發展和建設辦公室統一監制的村級財務專用收款收據,其它票據一律禁止使用,不得以“白條”頂賬。
第十三條各社領取票據時,必須分別由聯社會計在“票據領銷登記簿”上作詳細記錄,領、發票據經手人必須在登記簿上簽字,各村建立票據領用、核銷登記管理制度,舊票據未核銷,不得領用新票據。
第十四條 社級使用票據,必須規范有序,嚴格按照票據序號和內容連續填寫,不得跳頁、隔號或隔本使用,妥善保存作廢票據;票據填制齊全后,由財會人員簽章,同時加蓋社集體公章。
第五章 財務審核審批
第十五條 社報賬員向聯社會計報賬時必須如實匯總填制“財務報銷單”,帶票、帶單、帶據(入庫資金有效證件)結報,嚴格履行有關交接手續。為社集體提供勞務、工程等等支出報賬須提供正式發票,由于社集體無組織機構代碼,開票時提供村集體組織機構代碼并在備注欄標注社集體名稱。
第十六條 社級財務審核審批,遵循以下財務處理程序: 經手人必須取得真實、有效、合法的原始憑證,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社長審批簽字,聯社出納、聯社會計、村支部書記審核簽字后記賬。
第十七條明確審批權限,嚴格控制開支。凡一次性支出金額1000元以下,由經手人簽字,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社長審批簽字,聯社會計審核簽字后予以支出;凡一次性支出金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經手人簽字,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社長審批簽字,聯社會計、村支部書記審核簽字后予以支出;凡一次性支出金額5000元以上,須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集體討論同意,并附書面決議意見,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社長審批簽字,聯社會計、村支部書記審核簽字后予以支出。
第六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八條社集體各項收入要納入社集體賬戶管理。社集體賬戶核算管理的收入主要包括:經“一事一議”程序向本社成員籌集的資金、水費、發包及上交收入、各類社會捐助資金、上級專項補助資金、征占土地補償款等。
第十九條社集體所有收入必須先繳入社集體賬戶后,按規定程序審批后進行報支,堅持收支分類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不得坐收坐支。每筆收入取得的5日內務必全額解繳入庫,禁止坐收坐支或白條抵庫。
第二十條社集體應加強水費預、決算管理,向社員代收取的水費,應專款專用,不得將應由“一事一議”籌資的費用列入水費。以水利部門水費收費標準進行結算,并及時做好預算不足的補繳和超額預算的退庫工作。
第二十一條因生產、公益事業產生的接待費,應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形成簽字會議記錄后支出。社長工資在組織部門確定的補助標準基礎上,可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程序經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予以一定提升。嚴禁擅自立項或突破標準向農戶額外籌款,不準加重農民負擔。
第二十二條社集體收入核算范圍的應收資金,必須按標準組織催收、清收,及時足額存入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集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資產總賬和明細賬。分類建立資產管理臺賬、各類經濟合同管理臺賬、備查管理臺賬,及時記錄各類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臺賬應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
第二十五條社集體購建固定資產要履行民主決策程序,進行公開招投標,要有承建合同、預算和結算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社集體承包、租賃、出讓資產過程應堅持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充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主權利,確保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條 承包、租賃、出讓資產要制定資產經營流轉方案,明確相關的條件、價格、招投標、資產評估等事項。方案應由社集體提出并實施,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經村委、鄉鎮經濟發展和建設辦公室審核備案,民主理財小組進行全程監督。
第二十八條在公開競價和招投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九條 社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時,應簽訂經濟合同,向全體社員公開,相關資料上報村委、鄉鎮經濟發展和建設辦公室進行鑒證、歸檔備案。
第三十條 社集體應建立資產經營制度。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社員公開;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資產,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和公開。
第三十一條社集體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資產清查要以會計賬為依據,堅持賬內賬外相結合,實物盤點與核實賬務相結合,以物對賬,以賬查物,逐筆逐項清理。
第三十二條 清查和問題處理結果,按照相應的民主程序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要求,及時進行張榜公布,并報村委會、鄉鎮經濟發展和建設辦公室備案和賬務調整。
第三十三條 資產清查由村委會牽頭,民主理財小組組織實施。
第八章 資源管理
第三十四條 法律規定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建設用地等資源,社集體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對資源變更情況及時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村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六條社集體應建立資源公開協商和招投標制度。對所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承包、租賃,應當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 招標投標的全過程應在民主理財小組、村委會和鄉鎮經濟發展和建設辦公室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 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同等條件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九條社集體對承包、租賃的資源要制定承包、租賃、招標方案,招標方案應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
第四十條社集體提出的承包、租賃集體資源方案交由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并報村委會、鄉鎮經濟發展和建設辦公室審查備案。重大事項應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
第四十一條社集體應建立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簽訂的書面合同或協議,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第九章 資產評估
第四十二條社集體資產資源有以下情形需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股份合作、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資產拍賣、轉讓等產權交易行為引起產權變更的;
(三)以招標方式發包、出租集體資產的;
(四)以資產抵押或提供擔保的;
(五)其他需要資產評估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資產評估由縣農科局或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組織實施,民主理財小組負責監督。社集體資產評估按照程序進行,組織評估必須要有社員代表、村“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參加,并評定估算;最后驗證確認,對外公示。
第四十四條 社集體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如實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縣農科局除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外,可根據失實的程度,責令限期改正或重新進行評估。
第十章 財務公開民主理財
第四十五條社集體要以便于群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建立財務公開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機制,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決策權。
第四十六條社集體財務公開的內容:水費收支、“一事一議”籌資收支、發包收入、各項資產、資源及處置情況及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四十七條社集體組織公布的財務賬目,必須經民主理財小組核實,財務公開的內容要經村委會審核認可,同時要有社長、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和聯社會計簽字。
第十一章 審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鄉鎮政府或鄉鎮政府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依法對社集體的各項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第四十九條社集體要自覺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按要求提供審計事項所需要的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協助調查取證,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撓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十條 審計機構要及時向被審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十一條社集體要認真執行審計機構依法做出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對審計機構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二條 村“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在“社賬村管”服務工作中,審核把關不嚴、指導監管不力的,由村“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承擔責任。
第五十三條村“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和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支配、截留社集體資金,變相命令和干涉社集體資金的開支使用。非法占用社集體資金的,由涉事部門及相關人員承擔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縣紀檢監察、農業經營管理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輕的,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由五原縣農牧和科技局負責解釋、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