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五原縣分局主動公開事項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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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要素) |
公開依據 |
條款內容 |
依據效力位階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事項類別(法定公開、其他)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責任處室 |
對應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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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三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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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力 |
行政 處罰 |
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實施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第四十八條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
法律 |
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 |
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五原縣分局 |
法定公開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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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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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信息 |
部門 預算 |
生態環境分局及所屬單位預算情況說明、表格、“三公”經費支出預算、項目績效目標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
法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五原縣分局 |
法定公開 |
■其他(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預決算公開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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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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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 決算 |
生態環境分局及所屬單位決算情況說明、表格、“三公”經費支出決算、預算績效管理情況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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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力 |
行政 許可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
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五原縣分局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流程、辦理時間、通訊地址、辦理結果、批復全文等信息 |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 |
第二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決定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審批決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
法律 |
行政許可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 |
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五原縣分局 |
其他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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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審批和排污管理股 |
公開環評審批受理信息(項目名稱、地點、建設單位等)、審查信息(環境影響預測、環保措施等)及審批決定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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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
中央環保督察整改 |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督察問責有關情況等信息 |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 |
第二十九條 加強信息公開工作。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工作安排、邊督邊改情況、有關突出問題和案例、督察報告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督察問責有關情況等,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外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群眾監督。 |
部門規章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五原縣分局 |
其他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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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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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源配置 |
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 |
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五原縣分局實施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合同訂立及履行等信息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第三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 |
部門規章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五原縣分局 |
其它 |
■政府采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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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防股 |
對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五原縣分局實施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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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
生態環境質量信息發布 |
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報告、環境空氣質量月報 |
《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
法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五原縣分局 |
其它 |
■政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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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業務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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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監督監測 |
重點排污單位監督性監測信息 |